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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B体育李树超的抢险救灾行为不应该被漠视
时间:2023-07-16 10:46:29 点击次数:

  2022年6月3日是传统的端午节,傍晚时分,因一场大暴雨导致本村村民房屋被大水被淹没,村党支部书记李树超,带领群众以抢救村民生命财产为己任,在抢险过程中,被抽水泵电源漏电击中触电,并被电流烧伤右腿大部分面积。随后,被送往正宁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因烧伤面积较大且伤势比较严重,正宁县医院不能完成相应治疗手术措施。随后转往甘肃省人民医院进行手术,住院长达40多天花费将近20万元。出院回家,经过家人悉心照料,卧床2个多月后,才勉强下床走路,但电流造成的烧伤的严重性,使其至今都未能痊愈。要完全恢复身体,看来还须一段时间的后续疗养。李树超因本次抢险救灾受伤,已造成家庭经济拮据,生活困难。为此,李树超家人曾向镇党委主要负责人如实反映,镇上也认为是工伤行为,并答应按照工伤处理此事,但时至今日也未得到处理。

  笔者经过请教律师,律师认为,李树超抢险行为不但不能被漠视,还要充分肯定,大力弘扬。那么什么是工伤,工伤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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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是职工履行社会义务的表现,是一种高尚行为,应该得到单位和社会的鼓励和支持。职工在从事抢险救灾等活动中受伤虽然不是在从事本单位的工作中受伤,但是在从事对社会有益的活动中受伤,因此应享受工伤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李树超的行为符合国家关于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政府应该积极作为,让干好事者应该得到社会的褒扬与鼓励,让其受伤不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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