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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云南省生KB体育态环境厅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时间:2023-07-25 05:15:13 点击次数:

  近期,云南省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公安、检察院持续深入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强化部门协作联动,集中精力查办了一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群众反映强烈大案要案,对全省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极大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2023年2月20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组执法人员到文山州某医院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医院委托的第三方运维公司为了保证化学需氧量、氨氮在线监测设备、数据正常,于2023年2月19日13时左右擅自断开采样器连接化学需氧量、氨氮分析仪的采样管,用污水处理站排水口水样分别装入两个白色塑料桶内,将化学需氧量、氨氮分析仪的采样管分别插入两个白色塑料桶内采样测量,所测量水样非外排口实际水样。经核实该医院属文山州重点排污单位,其故意更换监测样品的行为属故意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形,涉嫌生态环境违法。

  根据《刑法》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该医院更换监测样品的行为已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文山州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1月31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麻栗坡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在对畴阳河开展水质调查(监测)期间,发现某公司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口下游畴阳河水质变化较大。监测和执法人员于当日和2月2日两次对该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口水样进行采样监测、开展现场检查,并调取视频监控录像、同期在线监测数据;经数据比对发现氨氮浓度监测数据差异较大,在线站房监控录像显示人员进出不符合常规,初步判断该公司存在篡改伪造自动在线日,执法人员对污水处理厂厂长金某进行调查询问,在视频、数据比对结果面前,金某承认因该厂氨氮在线月多次超标,为使氨氮监测数据稳定达标上传,2023年1月28日安排工作人员采取将采样管插入装有自配水的水瓶内,采取更换监测水样的方式解决上传数据超标问题;经执法人员逐一向该厂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核实,锁定该公司污水处理厂更换监测水样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违法事实。该公司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涉嫌生态环境违法。

  根据《刑法》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该公司更换监测水样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依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57.8万元。

  2023年4月24日,曲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群众反映“李某某在曲靖市沾益区花山街道非法炼油,涉嫌非法处置废矿物油”违法线索,与公安机关联合调查,查明当事人李某某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在曲靖市沾益区花山街道遵化铺社区喜厦村老虎洞附近设置厂房,以废旧塑料、废铝塑管、废电线和煤焦油为生产原料生产矿物油,厂区未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大量废渣、装满含油废渣的油桶(20余只)堆放于厂内一个未采取“三防”措施的土坑及厂区周边,计重合计87.92吨。经对废渣及炼油生产设施贮存的不明物质进行属性鉴别均为危险废物。

  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李某某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生态环境部门决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关闭,并依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10月初,文山州生态环境局麻栗坡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检查中发现,云南文山某锰业有限公司的渣库坝下渗滤液收集池、环保应急池和雨水收集池液位较高,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和实施违法行为嫌疑。10月10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夜间突击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渣库坝下渗滤液收集回水设备不正常运行,在环保应急池旁有2台抽水泵正在通过两条软管将环保应急池内的污水偷排至靠山体一侧的天然裂隙(溶洞)。经检测,偷排污水中锰含量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标准3714.00倍。

  为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收集池及应急池液位变高原因,防止地下水遭到污染,执法人员通过检查库区坝体及导流渠等设施的巡查维护记录,结合库区喀斯特地貌特点及周边水体监测数据分析,最终确定库体存在泄漏情况。案发后,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应急处置、隐患排查、生态修复有序展开。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依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公安机关已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3年3月2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联合阿拉街道办事处、海子社区工作人员,在日常环境风险隐患巡查中发现,昆明某废旧塑料生产加工作坊(占地面积约2000平方米,建有2条废旧塑料生产线),以废旧塑料编织袋、废旧塑料等为原材料生产再生塑料颗粒,生产废水通过擅自设置的暗管排放至厂区外无防渗措施的渗坑内,执法人员通过对渗坑内废水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总镉、总铅、总砷、总铜分别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排放限值23.3倍、6.46倍、128.2倍、14.9倍。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当事人排放含镉、铅、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排放含铜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通过暗管、渗坑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在查封生产设施、应急处置、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的同时,依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决定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2022年2月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鸣矣河村(曹双公路)多处不明废液倾倒点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废液流经处出现了大量乔木和灌木枯死,污染后果严重。经追根溯源,云南某有限公司为了节约生产成本、提高公司收益,授权常务副总经理黄某某全权处理公司环保事宜,黄某某将1200吨酸洗废液承包给张某某、王某某等十一人进行处置。经现场采样检测,倾倒地点废液水质pH值、总铜、总锌、铬(六价)、总铅、总铁、总锰、总镍分别超出国家规定的《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排放限值4.07倍、40.2倍、9.95倍、4.9倍、1.8倍、5179倍、162倍、9.1倍。经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该非法倾倒酸洗废液行为造成损失数额共计138.39万元,其中应急处置费用131.67万元,植被恢复造林恢复费用6.72万元。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当事人非法倾倒酸洗废液行为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依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决定将案件线索移交安宁市公安局处理。目前,涉案11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

  根据《民法典》第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2023年2月28日,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已依法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KB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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